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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牢一审基础 严防死刑冤错案/黎军

时间:2024-07-26 02:21: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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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牢一审基础 严防死刑冤错案

黎军


为加强对死刑判决的审查复核工作,严格掌握判决死刑的标准,确保死刑案件定罪量刑准确,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订案,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这是社会进步和历史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新中国刑事法制进程中一件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事件,对我国刑事审判工作和国家法制的发展与进步,直接产生深远影响。
在2006年11月7日召开的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指出:“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一审是基础,二审是关键”。作为中级法院,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旨在充分发挥死刑案件在一、二审程序之外的特别救济渠道作用,彻底解决死刑复核程序与二审程序实际上合二为一的弊端,其并非代行或减轻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一、二审的责任,而是对中、高级法院尤其是中级法院办理死刑一审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死刑案件的审理,一审作为基础,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二审和复核程序。因此,我们必须高度树立死刑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责任感和神圣感,在上级法院的统一指导和党委的领导下,结合正在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抓好一审基础工作,稳步推进死刑案件审理,为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奠定良好的基础。要打牢一审基础,从源头上杜绝死刑冤错案的发生,我们认为,务必抓好“四个突出”,实现“四个保障”:
一、突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引,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夯实一审基础工作的思想保障
——要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引下树立科学的刑事司法理念。没有正确的理念就难以审理好死刑刑事案件,我们首先要抓理念建设,促使刑事法官准确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牢固树立符合刑事审判规律、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刑事司法理念。坚持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坚持司法公正优先和兼顾诉讼效率的协调,坚持依法独立审判和保证裁判公正的统一。其中,着重抓两点:
1、遵循司法规律审判死刑刑事案件。既依法惩罚犯罪,又增加透明度,通过公正文明的审判活动,切实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等各项诉讼权利。审判一审死刑刑事案件,必须依法独立公正进行,坚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坚持做到对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将死刑案件办成“铁案”。河北青年聂树斌因一宗强奸杀人案被执行死刑,10年后该案真凶王书金在河南落网,引起广泛关注。经验教训表明,死刑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必须遵循司法规律办事,既要准确、及时、有力惩罚犯罪,又要切实防止出现“重打击,轻保障”、“重实体,轻程序”等倾向。
2、坚持服务大局审理死刑刑事案件,保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大局,将遵循刑事法律和执行死刑刑事政策有机结合,确保死刑案件刑事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是基础,损害法律效果的社会效果,经不起历史检验。而不讲社会效果,就难以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不仅是党和人民群众对死刑案件刑事审判工作的期望,同时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既要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又要认真遵循死刑案件刑事政策的指导,处理好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互关系,找准二者之间的最佳结合点,将法治意识与大局意识相结合,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兼顾法律的准确适用与死刑这一刑罚目的实现,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要坚持党的领导。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人民的审判为人民,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死刑刑事案件审判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健康发展。我们要坚决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理解、支持,妥善处理死刑案件刑事审判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目前,我国死刑案件刑事审判工作机制、制度和司法体制仍然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为保证死刑刑事案件审理的平稳过渡,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中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积极稳妥,不断思索如何改革、创新,使死刑案件审判工作机制、制度等方面更科学化、人性化、公正化。
二、突出以人为本,抓好刑事审判队伍建设,实现稳固一审基础工作的人员保障
??要加强刑事审判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努力提高刑事法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使刑事法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并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在刑事审判队伍中的政治影响和业务带头作用,保证刑事审判工作的健康顺利发展。
??要加强刑事法官的业务能力建设,全面提高刑事法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中级法院刑事法官要努力加强对刑事法律理论知识、审判技能的学习,注重司法经验的积累和交流,不断提高法学理论水平和驾驭庭审、适用法律和判决说理等司法能力。当前,我们既要进行集中培训,又要增强刑事法官自觉学习的主动性,以提高审理死刑刑事案件的水平。
??要围绕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目标,严格遴选刑事法官,这也是新形势下做好死刑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保证。死刑案件刑事审判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保持刑事法官的廉洁尤为重要,因此要加强廉政制度建设,必须建立健全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必为的保障机制,做到防患于未然。
??要进一步充实刑事审判力量,增强做一名刑事法官的光荣感和责任感。我们也会在工作、生活方面关心爱护刑事法官,大力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在政治、经济待遇方面给刑事法官以足够的倾斜。
三、突出审判作风管理,正确执行法律和政策,实现确保一审基础工作的法律保障
??要加强刑事法官的审判作风建设。我们一定要明确,人民法官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人民法官应当对人民负责。在审判工作中,我们一定要严肃执法、文明司法,通过开庭、判决、接待、判后答疑等活动,展现法官司法威严和公正无私形象,同时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包括新闻舆论的监督。
??要认真贯彻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和审判公开、程序法定等基本原则,正确执行法律和政策,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要以极其审慎的态度,依法严谨、理性地行使审判权,不屈从任何压力,严格死刑条件和诉讼程序,真正使每一起死刑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对那些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要坚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确保对犯罪分子所判刑罚与其所犯罪行相适应。而对那些依法不该适用死刑的,决不能作出不符合事实和法律的判决。
四、突出刑事司法改革,完善各项刑事审判制度,实现落实一审基础工作的制度保障
 ——要完善各项刑事审判制度,不断深化刑事司法改革。首先要落实刑事法律规定和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订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和《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及其他指导性文件,全面推进以公开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使死刑案件控辩审诉讼模式更加科学,举证、质证、认证和陈述在庭上进行,保证审判活动的公正和透明;进一步试行庭前证据展示等制度,实现控辩平衡,增强质证和法庭辩论的有效性;强化审判组织的职责,院长、庭长主动担任大要案的审判长,确保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提高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改革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增强死刑案件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高裁判的公信力。
??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死刑案件刑事审判工作,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报》及《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等权威刊物上公布的死刑典型案例在实现量刑公正和统一方面的指导作用,为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做好一审的各项准备工作,奠定一审这个基础。
??要建立引导公众逐步提高尊重司法裁判的法律意识的制度。我们将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一审判决,向社会发出正确的信息,引导公众提高尊重司法裁判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进一步做好被害人的安抚工作,引导被害人和社会公众采取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诉求。我们也将尽快向党委、政府、人大汇报,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以解决刑事被害人的生活困难及救济问题。
总的来说,积极稳妥地抓好死刑案件一审这个基础,从根本上防止冤错案的发生,是当前中级法院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我们必须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决策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精心组织好、落实好,不辜负党中央的信任和历史的重托。

遏制刑讯逼供应构建司法审查机制

熊利民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早已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然而,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仍然屡禁不止。笔者认为,究其诉讼体制上的根本原因是缺乏一种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在审前程序中只存在着追诉方单方权力的运用,只有追诉者与被追诉者赤裸裸的追诉关系,缺乏一个超然的、中立的司法机构对追诉方的活动进行合法性审查,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缺乏切实保障,使得侦查权的运用失去了必要的司法控制,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遏制。
  笔者建议,在我国构建审前的司法审查机制,将中立的司法机构提前引入侦查程序,以司法权控制侦查权,实现对侦查活动的异质监督,从而防止侦控方权力的滥用,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司法审查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程序法治原则,其核心理念是充分发挥法院的司法能动作用,对国家强制权力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不受国家强制权的违法侵害。在刑事诉讼中该原则要求,未经法院授权及审查,不得对公民实施逮捕、羁押等强制措施以及搜查、扣押、窃听等强制性侦查措施。
  审前司法审查机制的具体运作表现为:一方面,对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批准及适用,应由中立的司法机构进行司法授权和司法审查,打破目前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采取均由警检机关垄断的局面,防止侦控权的过度膨胀。同时,应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并通过专门的听证程序增大取保候审的比例,尽量减少无必要的羁押。羁押减少了,刑讯逼供就失去了赖以发生的环境。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就不公正的羁押申请事后的司法救济。如对没有证据进行逮捕的或在羁押过程中遭受刑讯逼供的,均可向法院提出司法审查的申请,一经查实即应撤销先前不正当的羁押性强制措施。
  明年,全国人大将再次启动《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希望立法机关能抓紧这一契机,构建适合中国的审前司法审查机制,以中立的司法权控制侦查权的滥用,从而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

关于对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开展资质复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对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开展资质复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建办建[2001]2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

  今年4月,在建设部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会议上,俞部长在报告中明确指出:“今年,我们要在全国组织开展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资质复查工作,将把项目经理是否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列为重要的审查内容。”为此,现就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工作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资质复查的范围和内容

  今年对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资质复查范围,是截止到2001年5月所有取得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员,包括一、二、三、四级项目经理。

  资质复查的主要内容是:项目经理取得资质证书后,自1999年以来所主持完成或正在主持的工程项目是否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是否有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偷工减料的行为,是否发生过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二、资质复查的工作安排

  1、2001年5~6月,为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自查自纠阶段。项目经理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对于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要在2001年6月底前自行改正,并按企业管理关系,由所在企业向地方或有关部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自查材料。自查材料包括:

  (1)项目经理资质复查表;

  (2)项目管理业绩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须附自纠情况及整改措施;

  (3)项目经理任命书复印件;

  (4)职称证书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

  2、2001年7月—9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于9月底前将审查意见及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书面报告,送建设部建筑管理司。审查意见及书面报告包括:

  (1)项目经理资质复查工作总结;

  (2)一级项目经理资质复查结论表;

  (3)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项目经理资质复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

  (4)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个人简介表,并附一张五个人工作彩照

  (用作建立一级项目经理计算机数据库,但此次复查前已报过个人简介及五彩照的不用重复上报)。

  对于复查工作不认真或上述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认可。

  3、建设部将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一级项目经理资质审查材料组织复核,并在2001年第4季度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的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检查中,把对项目经理的资质复查工作列为检查的内容之一。

  4、对于建设部组织复核合格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将把复查结果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域名:www.cein.gov.cn)上予以公示,在公示期满未接到举报或有举报但经核查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发文认可复查合格。

  三、资质复查结论

  项目经理的资质复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不在岗。

  凡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或是发生过一起三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是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以及有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偷工减料行为的,均为复查不合格。对于资质复查不合格的,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其资质。

  四、建立项目经理数据库

  根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建建〔2001〕94号)的要求,要抓紧建立全国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数据库。建设部负责建立一级资质项目经理的计算机数据库,有关数据将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公布。二、三、四级资质项目经理的计算机数据库,按照企业管理关系,由地方或有关部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并应与“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链接,也可以委托“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负责建立。

  从2001年6月起,对于一级资质项目经理的核准结果,将先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予以公示,对于没有异议的,方可颁证。

  附件1: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表(略)

  附件2:项目经理个人简介表(略)

  附件3:一级项目经理资质复查结论表(略)

  附件4: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项目经理资质复查汇总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