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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化权概念探析/马东晓

时间:2024-07-04 11:06: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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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化权概念探析

马东晓

一. 引言

1996年已故著名漫画家张乐平先生的继承人冯雏音等八人诉江苏三毛集团公司侵害著作权一案,引起了我国知识产权界普遍关注。案中,原告主张“大脑袋、圆鼻头、头上长着三根毛”的“三毛”漫画形象系张乐平所创,著作权归张乐平所有。现被告未经许可,将三毛形象作为商标注册并进行使用,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则在庭审中辩称,“三毛”商标系委托当地一美工设计,与原告并无关系,所使用的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批准使用,因此是合法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原告享有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对“三毛”图形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2、被告不能证明其图形系独立创作,从而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3、被告虽然将“三毛”图形商标进行了注册,并获得了商标专用权,但依《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属不当注册,故被告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虽然本案中,法院将案件性质定性为著作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 ,又以商标法中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在先合法权利为依据,认定侵犯著作权。但是,知识产权法学界还是以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品化权(Merchandising Right)而进行了广泛的讨论。
商品化权(Merchandising Right)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一种新型权利。英美国家在本世纪50年代就有判例涉及这一问题。 我国最早在80年代末期引入这一概念。 据笔者考证,国内最早提出这一问题的是梅慎实先生。 但由于翻译和理解的差异,至今在称谓上仍未明确、统一。最常见的称谓有“商品化权”;也有人称“形象权” ;或称“虚构人物形象” 。除了称谓上的不统一外,学者们对商品化权的概念,尤其是其外延,也有诸多不同理解。使得学界对商品化权的研究不能系统、明确。出现许多诸如“角色商品化权” ,“作品名称商品化权” ,以至“商标商号取名中的著作权” 研究,使局外人一头雾水,不识庐山真面目,影响这一制度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把握。
本文之目的在于从实践中归纳出商品化权的概念,并力图准确描述其性质,给出其定义,使读者对其有一清晰的认识,同时就教于方家。

二. 基于作品中虚构内容产生的商品化权

(一) 卡通角色的商品化应用
从前面的“三毛”案可以看出,正是由于张乐平先生创作的《三毛流浪记》和《三毛从军记》在社会上的广泛的影响,使得其在作品中塑造的“三毛”形象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而江苏三毛集团也正是看中“三毛”形象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才将其应用于产品商标、职员名片甚至企业形象中。类似情况在国外还有很多,如米老鼠和唐老鸭,大力水手,史努比(snoopy),一休等。利用这些卡通形象所做的商品化推广也比比皆是。如史努比系列文具,米老鼠系列玩具等。从广告学角度讲,对儿童受众的最佳诉求点就是那些孩子们熟悉并喜欢的卡通角色,美术作品中妇孺皆知的卡通角色是儿童用品进行商品化推广的最佳媒介。商人们将这些角色应用于儿童商品之上,使孩子们购买商品时产生将自己喜爱的卡通角色买回家的感觉。
(二) 作品名称的商品化应用
作品名称,也称作品标题,通常是作品所表达的主题思想的高度概括。是一部作品的名字。由于“书名不是作品的一部分”,各国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均认为书名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品名称(尤其是具有独特性的作品名称)越来越显示出其商业价值,受保护的必要性也越来越突出。 从各国的实践看,法律对作品名称所保护更侧重于作品名称的商业利益而不是其著作权。这一商业利益即是作品名称的商品化权。
由于作品名称能够概括表达作品的内容和主题思想,往往具有丰富的含义。随着作品在社会上的广泛流传,使权利人具有了商品化权。如电影《红番区》、《红高粱》放映后,就出现了“红番区”饭馆,“红高粱”酒店 ,小说《白鹿原》流行后,出现了以“白鹿原”命名的旅游开发区 等等。作品名称的商品化不仅在服务领域,在文学创作领域也有这种情况,如《围城》和《围城之后》案,即是将知名作品名称应用于非知名作品。
(三) 作品中的人名、地名和典故
香格里拉(shangri—la)原是一部著名小说《失去的地平线》(Lost Horizen)中虚构的一个地名,那里和平安宁,自给自足,充满仁慈和友爱,令人向往。小说流行后,shangri—la成为人类理想国的代名词。后来,聪明的商人用其作连锁酒店的商号。类似的例子还有用“三味书屋”命名书店,用“咸亨酒店”命名酒馆。
利用人名的例子也有。如电视剧《北京人在纽约》播出后,市场上出现了“阿春艺术公司”等等。
(四) 曲艺、民间艺术作品中的角色、名称、典故、传说等
二十多年以前,相声演员马季曾有一段脍炙人口的段子,讲到了“宇宙”牌香烟。其后不久,市面上果真出现了“宇宙”香烟。在民间艺术作品中,典故、传说中的人物更是由于妇孺皆知而具有商业价值。例如以“嫦娥”作商标的诸多商品。
归纳上述几种将作品中的角色、名称(包括人名、地名和作品名称)、典故进行商业化应用的情况。我们可以看出:之所以它们会被大量地应用于商品或服务之上,直接的原因是这些角色在社会上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社会大众熟悉并喜欢它们。进一步分析,这些角色、名称、典故被喜爱的原因是由于它们能够在大众心中产生联想,在应用它们的商品和承载它们的作品之间产生联想度。社会大众看到这些角色、名称、典故,必然联想到那些作品的情节和主题,联想到角色的性格、作品宣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从而产生购买的冲动,也使商人们达到了利用作品的角色、名称和典故商品化的目的,这是将作品中虚构内容商品化的根本原因。

三. 基于现实中真实内容产生的商品化权

(一) 真人的姓名和肖像被付诸商业化使用
真人的姓名和肖像被付诸商业化使用最多的例子是影视和体育明星的姓名和肖像。譬如,“李宁”牌运动装,“迈克尔 乔丹”的招贴画等等。关于知名影星和明星所享有的商品化权没有人产生异议。问题是真实人物的名称、肖像所享有的商品化权是否包括非知名人物?目前学界大多数人认为不包括非知名人物。例如,有学者认为“非知名人物,通过姓名、肖像权足以保护其权利。公开权(即商品化权——笔者注)强调的是依靠美誉创商业效益,因此,公开权对具有高度公众评价的知名人物才更有意义。” 笔者对这一观点不敢苟同,并认为具有独特含义的非知名人物的姓名和肖像也具有商业价值。例如,万宝路(Marborolu)香烟的招贴画中有一个深沉的西部牛仔形象,这个面色红润,表情深沉,充满自信的成熟男人形象,给万宝路香烟的销售起到了极大的促销作用。这个广告模特虽为非知名人士,但这一创意极佳的广告却使“他”产生了公众吸引力,产生了美誉,其所享有的商品化权不可否认。
因此,笔者同意对真人的姓名和肖像所产生的商品化权可为每个人所享有,只不过通常知名人物的商品化权更有价值。同时,笔者还认为知名与否,并不必然导致是否享有商品化权。不知名的“牛仔”,可以促进香烟销售;相反,知名的影星作广告,有时反而对产品销售起到副作用。因此,知名只是产生公众吸引力的条件之一,其他的条件也会产生公众吸引力,具有公众吸引力就会被公众所追随,这种被公众所追随的吸引力才是形成商品化权的根本原因。因此,不知名但具有被公众追随的吸引力的东西(譬如时尚等)也应具有商品化权。
(二) 影视作品中演员形象的商品化使用
真人饰演影视作品中的角色被用于商品之上的主要方式是对剧照的使用。按照郑成思教授分析“扮演者的形象权与版权” 的分类。关于扮演者的剧照,至少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 观众不认识的(不知名的)演员扮演虚构人物。
2、 观众不认识的演员扮演真实人物。
3、 观众认识的(知名的)演员扮演虚构人物。
4、 观众认识的演员扮演真实人物。
在上述四种情况下,郑成思教授和杜颖博士均认为第1、2种情况下不存在演员的商品化权问题(因为演员没有知名度——作者注)。第3种情况演员可享有商品化权。第4种情况,演员是否享有商品化权要考察其知名度的大小,即衡量商业化应用的结果是凭借演员的知名度还是凭借真实人物的知名度,来确定演员是否享有商品化权。
(三) 现实生活中真实的地名、数字等的商业化应用
现实中的一些著名的地方名称,因长期流行或宣传而具有市场价值,从而可以被他人进行商业化应用。最典型的例子是“香槟”酒,香槟本是法国的一个省的名称,以盛产葡萄酒闻名,将某种葡萄酒的产地或名称与“香槟”相联系,无疑会大大促销该葡萄酒。类似的例子还有,美国的拉斯维加斯是著名的赌城和娱乐之都,国内的有些娱乐场所也取名为“拉斯维加斯”等等(笔者认为,原产地名称也是商品化的一种情形)。
现实中另外一种商品化权也被越来越多的商人利用,即对一些有特殊意义的数字的商业化应用。如以“1997”作商标或商品标记的商品,以“8848”作网站名称(即商号)的企业等。这些地名和数字之所以被商品化应用,原因在于它们已有“第二含义”。

四. 商品化对象和商品化权对象

通过以上列举可以看出,作为商品化权的来源有两类。一类是基于作品中虚构的内容而产生的;另一类是基于现实中真实内容而产生的。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在这些”内容“背后,都有着使公众产生联想的、好的“第二含义”。商品化权正是基于对这些具有知名度、联想度、美誉度的、具有“第二含义”的“内容”进行商品化应用而产生的权利。这些可商品化的“内容”,我们称之为商品化对象。那么,商品化对象的具体有那些呢?
郑成思教授认为包括:“真人形象、扮演者形象、人体形象、作者创作之形象” 。有学者认为“商品化权对象除了真实或虚构的人、动物的形象外,还有作品的著名标题、语言片段以及为公众所熟知的有特定含义的标志。 也有学者认为包括“语言、名称、题目、标记、人物形象或这些东西的结合”。 也有认为“人名、肖像、角色形象、标记、名称或其组合”。 还有人认为包括“名称、题目、词组、人物形象等”。 杜颖博士认为:“商品化权的实现是通过物质形式的利用来进行的,这些物质形式主要有:(1)人物姓名、肖像;(2)广为人知的片段、题目;(3)虚构角色的剧照、形象;(4)为公众所熟知的标记、符号等。”
笔者认为,明确商品化对象的定义,对于界定商品化权具有重要意义。对商品化对象进行商品化的过程,实际上是商人创造公众吸引力,创造市场,创造消费的过程。它随市场需求、大众喜好的变化而变化,并不断被时尚所推动,因此,单纯采用归纳的方法难以准确地描述这一定义的外延。
笔者试图通过对商品化权对象的研究,来明确商品化对象的定义。所谓商品化权对象,是指商人对商品化对象进行商品化使用时所享有权利的客体。商品化权所要保护的客体恰是商人们进行商品化使用形成的正当利益。商品化权对象有:
(一) 商标:

关于发布《资金申购上网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2009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发布《资金申购上网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2009年修订)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7号)及《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函[2009]166号文批准,现对2006年5月19日发布的《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并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原《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及《关于深市新股资金申购上网发行的补充通知》不再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资金申购上网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2009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八日




资金申购上网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

(2009年修订)


一、为了规范资金申购上网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采用资金申购方式上网公开发行股票,适用本办法。

二、基本规定

1.申购单位及上限

申购单位为500股,每一证券账户申购委托不少于500股;超过500股的必须是500股的整数倍,但不得超过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确定的申购上限,且不超过999,999,500股。对于申购数量超过申购上限的新股申购委托,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该委托视为无效委托予以自动撤销,不予确认。

2.申购次数

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每只新股发行,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新股申购委托一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多个证券账户(以T-1日账户注册资料为准,T日为申购日)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可作为不同账户参与申购。

3.申购限制

对每只新股发行,已经参与网下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上申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已参与网下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名单以及询价对象报送的配售对象证券账户信息对配售对象的违规申购作无效处理。

4.资金交收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股申购资金实行非担保交收。

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在规定的资金到账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

如果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余额不足,不足资金部分的申购视为无效申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以下原则进行无效申购处理:同一日内有多只证券进行申购的,按证券代码从小到大进行无效处理; 同一证券的申购,根据交易所主机确认申购的时间先后顺序,从最晚一笔申购开始,对该结算参与人的申购委托逐笔进行无效申购处理,直至满足实际资金余额。

5.申购配号

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三、资金申购上网发行的一般流程

1.投资者申购

申购日(T日)当日,持有深市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通过与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根据发行人发行公告规定的发行价格和有效申购数量缴足申购款,进行申购委托。如投资者缴纳的申购款不足,证券交易网点不得接受相关申购委托。

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没有足够资金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含该日)之前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含该日)之前在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

2.申购资金冻结及验资

申购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1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申购资金进行冻结处理。T+1日15:00前,申购资金需全部到账。T+1日16:00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会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和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核查,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发行人应当向负责申购冻结资金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申购资金验资费用。

3.配号

验资结束后当天(T+1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实际到账的新股申购资金确认有效申购总量,并按每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先后顺序连续配号,直到最后一笔有效申购。

有效申购总量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

(1)如有效申购量小于或等于本次上网发行量, 不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如申购数量大于本次上网发行量,则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一中签号码认购一个申购单位新股。

4.摇号抽签

如申购数量大于本次上网发行量,申购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主承销商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摇号抽签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3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布中签结果。

5.中签处理

T+2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中签处理,并于当日收市后向各参与申购的证券公司发送中签数据。

6.申购资金解冻

申购日后的第三个交易日(T+3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股申购资金进行解冻处理,并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上扣收新股认购款项。结算参与人在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返还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后,将该款项返还给投资者。

网上发行申购日后第一个交易日(T+1日)至验资结束后第一个交易日(T+2日),网上发行申购资金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予以冻结,申购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划转事宜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7.结算与登记

申购日后的第三个交易日(T+3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中签的认购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后,划至主承销商的资金交收账户;主承销商在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依据承销协议将该款项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网上发行结束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上网发行新股股东的股份登记。

四、网上与网下发行的衔接

1.发行时间

新股资金申购网上发行与网下申购缴款同时进行。

2.申购价格

对于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均按照定价发行方式进行。

对于通过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按询价区间的上限进行申购。网下累计投标确定发行价格后,资金解冻日网上申购资金解冻,中签投资者将获得申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及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

3.发行公告的刊登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发行申购日前一个交易日之前刊登网上发行公告,网上发行公告与网下发行公告可以合并刊登。

4.网上与网下发行的回拨

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拟在网上与网下发行之间安排回拨,在确定网下发行流程时应将网下发行申购冻结资金的解冻安排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日以后,并安排在网下申购结束后刊登网下配售初步结果公告。

如发行人拟启动网上与网下发行之间的回拨安排,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当日通知深交所;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深交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进行回拨处理。

5.网下股份登记

网下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股份登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其材料齐备的前提下两个交易日内完成登记。

网上与网下股份登记完成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新股股东名册交发行人。

五、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1.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申购同一只新股,或以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申购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投资者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管理其证券账户。

2.参与网下发行报价的配售对象又参与相同证券网上新股申购的,由配售对象及管理该配售对象的相关机构自行承担相关责任。深交所有权禁止此类配售对象开立的证券账户申购新股,并提请有权部门进行查处。

六、发行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发行股票,深交所不向发行人收取手续费,投资者不需缴纳佣金和印花税等费用。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甲类委托收款结算逾期付款问题的函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甲类委托收款结算逾期付款问题的函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总行建总函字(89)第402号文“转发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大型企业指令性计划销贷的结算通知》的函”印发后,部分分行询问甲类委托收款结算的逾期付款处理问题,经与人民银行总行联系明确如下:
付款单位开户银行收到甲类委托收款凭证,如付款单位帐户在付款期满日无足够资金支付全部款项,可作一个月的逾期付款处理,不需向付款单位发出索回单证的无款支付通知书,留在付款单位的有关凭证和单位不需退还开户银行,银行也不收取单证未退的罚款。在逾期付款期内, 付
款单位开户银行要随时掌握付款单位帐户上的资金情况,俟其帐户有足够资金时,应及时将款项扣划给收款单位。
如逾期付款期满日付款单位帐户仍没有足够资金支付全部款项,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应按委托收款无款支付的处理手续办理。



199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