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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兵无法阻止送礼者的步伐/杨涛

时间:2024-07-25 08:56: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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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兵无法阻止送礼者的步伐

杨涛

今年春节前夕,到国家发改委送礼的人吃了闭门羹。据知情人介绍,春节前夕,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专门下发文件规定,严禁送礼者踏进大门,甚至连鲜花和邮票等小物件也被包括在禁送礼品之列。“禁礼令”下达后,只要是拎包提袋来国家发改委的客人,都会经过门口卫兵的“盘查”,如果被确认带着礼品,就会被礼貌地阻止进入,里面的工作人员也不能出来领取。(《北京青年报》2月6日)
从报道来看,国家发改委的“禁礼令”的确起到一定的作用。那些想送礼的人想直接送礼到发改委无法再送进去,而有心收礼的发改委工作人员也无法直接坐在办公室收礼了,这对于改善国家机关的形象无疑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不过,仅仅如此,恐怕根本无法阻止送礼者的步伐,充其量顶多是加大了送礼者的成本而已。送礼者完全可以到收礼者的家中,或约收礼者到某个特定的地方进行送礼,有心送礼者遇到有心收礼者,这礼还是能送得出。
因此,笔者建议,卫兵们不妨将送礼者的礼品留下,登记名字,再看看在“禁礼令”公布后,还有那个发改委的工作人员再收受这个礼品。将这些送礼者和收礼者都公之于众,想必送礼者和收礼者都要三思而后行,送礼者也会对发改委的大门退避三舍了。
不过,即使是采取了这一建议,我认为还是治标不治本之计。我惊诧于报道中所提及的:“最多的时候有几十个甚至更多的人被拦在门外”。这说明了以往在发改委,工作人员收取他人馈赠礼品和他人到发改委来送礼品都是习以为常的事情,而且就是公然到部委的办公地点来送礼。发改委是如此,其他有实权的部委会有区别吗?当然,也有人会认为,这些送礼者敢于在办公地点送,礼品可能价值就是几百、几千元而已。但这种现象在西方一些法治国家是不可想像的,新加坡的公务员那怕是收几百元的礼品也是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他们在任何场合都不敢收礼品,更不用说在办公地点收受礼品了。
中国人讲究“礼尚往来”,这一习俗无可厚非。但是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务员来说,却是有所限制的。公务员不宜收受亲属以外的其他的人的礼品,特别是有工作关系和业务联系的人的礼品。也许这些礼品价值小,根本不够犯罪数额,但它的杀伤力有时却是巨大的,可能有时办事就念在这送礼者的所谓情谊上就作出徇私的举措。事实上,天下并没有免费的午餐,这些送礼者要么是有业务联系的一些单位与个人,要么是下属机关,他们太多是心有所图,礼品不过是为他们今后方便办事的“润滑剂”而已!
因此,在我看来,比礼貌地阻止送礼者进入发改委更重要的是,要反思长期以来为什么会形成在国家机关门口送礼者聚集的现象。而这是卫兵的阻止无法解决的,当然也不是国家发改委一家所能解决的!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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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o9928@tom.com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铁路旅客列车消防管理规定

铁道部


铁路旅客列车消防管理规定

铁道部

2002/05/01

铁公安(2002)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客列车消防管理,预防火灾,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铁路消防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旅客列车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消防安全与行车安全并重,切实做好旅客列车安全防火工作。



第三条 旅客列车消防工作实行岗位防火责任制和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 旅客列车的消防安全,由旅客列车客运、车辆等单位和部门负责,铁路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五条 旅客列车应建立由列车长为组长,乘警长、车辆乘务长参加的防火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和工作部署,每月召开一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会议,总结、安排消防工作。



(二)组织车班乘务人员认真学习消防知识,定期进行考核,人人达到“三懂三会”(即:懂得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



(三)建立车班消防安全考核制度,检查督促乘务人员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做好对旅客的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制定易燃易爆危险品查堵措施,组织乘务员认真开展查堵工作。



(六)制定和完善扑救火灾事故应急方案,明确分工,定期演习,熟练掌握。



(七)建立列车消防安全台帐。消防安全台帐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复印件或摘抄件);



2.列车编组及乘务人员概况;



3.列车防火组织;



4.扑救火灾事故应急方案;



5.防火安全会议和活动记录;



6.乘务人员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7.乘务人员上岗证登记;



8.餐车炉灶清扫记录;



9.三乘联检记录;



10.消防器材登记;



第三章 岗位防火责任制



第六条 旅客列车乘务人员应落实本岗位的防火责任制:



(一)列车长岗位防火责任制



1.负责领导、指挥列车工作人员实施本规定,接受上级的消防检查;



2.负责组织旅客列车各岗位防火责任制的贯彻执行和落实;



3.主持召开防火安全领导小组会议;



4.组织乘务人员学习消防知识,提高防火灭火技能;



5.组织列车“三乘联检”,检查各项消防制度执行和落实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及时制止违反消防管理行为;



6.组织乘务人员向旅客宣传列车防火安全知识,督促做好易燃易爆危险品查堵工作;



7.组织指挥扑救列车火灾。



(二)乘警岗位防火责任制



1.负责列车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2.在列车长领导下对乘务人员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提高乘务人员的防火灭火技能,督促乘务人员落实防火制度和措施;



3.依照有关消防法规的规定,制止和处理违反消防管理行为;



4.在列车长领导下做好列车火灾的扑救工作,负责保护现场和调查取证;



5.参加列车“三乘联检”。



(三)车辆乘务员岗位防火责任制



1.负责列车上的电气和消防器材、自动报警等设备的检查、维修和保养工作;



2.列车运行中按规定巡视、检查设备运行状态,发现违章操作及时纠正,发现隐患故障及时处置,保证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3.列车终到后做好技术检查、交接工作;



4.列车发生火灾,必要时应及时做好列车分离;



5.参加列车“三乘联检”。



(四)列车员岗位防火责任制



1.严格遵守列车防火规章制度,坚守岗位,落实防火措施;



2.负责车厢的火灾预防,管理好用火用电设备和消防器材,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发现故障及时向列车长报告;



3.掌握常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种类、性质和识别方法,做好查堵工作;



4.对在不吸烟车厢内吸烟的旅客进行劝阻;



5.发生火灾时,按应急方案要求及时扑救。



(五)广播员岗位防火责任制



1.熟悉广播设备性能,遵守操作规程,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离开广播室要关机切断电源,锁好门;



2.将防火防爆安全宣传纳入趟广播计划,定时、定区段向旅客宣传列车防火安全知识和列车发生火灾后旅客应急自救知识;



3.发生火灾时,按列车长的部署,及时广播,下达指令。



(六)行李员岗位防火责任制



1.严格执行交接和监装监卸制度,防止夹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行包上车;



2.向押运人员宣传防火注意事项,并做好登记;



3.发生火灾时,立即报告,迅速扑救,减少损失。



(七)餐车人员岗位防火责任制



1.餐车的防火工作由餐车主任负责,其他人员要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2.认真检查炉灶安全状况,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3.及时消除炉灶、烟囱、排油烟罩内积灰和油垢,保持清洁;



4.向炉膛内加煤时,要仔细检查有无爆炸物,清出的炉灰要用水浸灭,停炉时把火压好,落实值班制度。



(八)茶水(安全)员岗位防火责任制



1.焚火前要认真检查各阀门开关的位置和水位计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2.加煤时要仔细检查煤内有无爆炸物,严禁用易燃液体引火助燃;



3.认真做好易燃易爆危险品查堵工作。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七条 运用客车必须符合《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和有关运用客车出库质量标准。



第八条 严格执行“三乘联检”制度。列车始发前,由列车长组织乘警长、车辆乘务长,对列车火源、电源和消防器材进行全面检查;运行中重点检查;终到后彻底检查;检查结果由检查人员分别签字确认,严禁代签、漏签。



第九条 客车的取暖和蒸饭锅炉、茶炉,必须设备良好,做到不漏水、不漏气、不滋火、不超温、不干烧,炉灰应用水浸灭后清除,炉室内不准放杂物,离人加锁。



第十条 餐车炉灶不准使用临时电源吹风助燃,运行中严禁炼油,油炸食品和过油时油量不得超过容器容积的三分之一。及时清除炉灶、烟囱、排油烟罩的油垢,并认真填写清除记录。乘务人员严禁使用自备的炉具和电热器具。



第十一条 循环水泵箱、上部活动盖板和观察孔、煤厢内、暖气管和取暖器及座位下等隐蔽处,必须保持清洁无杂物。停用的炉室必须彻底清除可燃物,采用铁质专用夹具加固锁闭。



第十二条 车厢配电设备要保持良好、清洁,发电车和车厢的配电室内严禁存放物品,配电室、配电柜、控制箱门锁必须良好,及时锁闭。



第十三条 车厢电源和电气设备必须保持状态良好,严禁乱拉电线、乱安电气装置或在电气设备上放置物品。严禁用水冲刷地板。



第十四条 对操作“两炉一灶”和空调、照明等电气设备的乘务人员,要经过专门的消防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乘务室、广播室、配电室、检车工具间、餐车储藏室和行李车、邮政车、发电车禁止吸烟。不吸烟车厢内应有“禁止吸烟”的明显标志,乘务人员要对吸烟的旅客进行劝阻。允许吸烟处,应有“吸烟处”明显标志,并必须保持烟缸设备齐全,教育旅客不要乱扔烟蒂火种。



第十六条 客车上的疏散通道必须保持顺畅,列车编组统一,确保旅客通道应在列车的同一侧,不得堵塞车门。



第十七条 对查获和旅客主动交出的易燃易爆危险品要做好记录,妥善保管(对鞭炮、发令纸、火药等及时用水浸湿),交前方停车站处理;对判明不了性质的,严禁在车上进行试验。



第十八条 发现车厢内有旅客违章携带容器破碎易燃液体溢出时,乘务人员应立即动员旅客熄灭一切火种,及时打开车窗通风,并将溢出的易燃液体清除干净,剩余的要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 旅客列车每节车厢应配置4具2kgABC干粉灭火器(双层客车每层4具),在客车车厢一、二位端各安装两个。挂具采用套筒结构,套筒下边缘距地面高度为1400mm。发电车的配电室配置2具、机房内配置不少于6具4kg以上ABC干粉灭火器。灭火器应每年进行一次检修,检查、维修标记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客车车底、备用客车在车站、车辆段、客技站或其它地方停放或停留时,应制定看守措施,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严加看守。



第二十一条 邮政车、加挂车纳入列车防火安全管理。邮政车、行李车货仓要留有安全通道,宽度不小于0.5M,不得堵塞端门。邮政车、行李车严禁使用明火或电炉烧水做饭,未经铁道部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严禁擅自增设使用各种电器。



第二十二条 铁路局应对管内旅客列车防火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抽查;铁路分局、客运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列车(客运)段、车辆段(客运分公司、客运事业部)和乘警队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检查情况要有记录。



第五章 火灾扑救



第二十三条 旅客列车发生火灾时,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一)立即停车。列车运行中发生火灾严重威胁行车和旅客人身安全时,应立即将列车停在安全地带;



(二)疏散旅客。列车发生火灾时,乘务人员应迅速组织起火车厢旅客向邻近车厢或地面安全地带疏散;



(三)迅速扑救。车长接到火灾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指挥扑救,同时要防止发生旅客跳车、趁火打劫等意外事件;



(四)切断火源。停车后,车辆、机车乘务员和运转车长应迅速将起火车辆与列车分离,切断火源,防止蔓延;



(五)设置防护。列车分离后,运转车长和机车乘务员应迅速设置防护;



(六)报告救援。列车长、运转车长和乘警应尽快向上级机关和行车调度报告事故情况,请求救援。



(七)抢救伤员。在疏散旅客、迅速扑救火灾的同时,如有被火围困或烧伤人员应立即抢救;



(八)保护现场。乘务员在扑救火灾的同时,应采取措施稳定旅客情绪;列车乘警应维护秩序,防止混乱,保护好火灾现场;



(九)协助查访。乘务人员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调查事故情况,提供线索,帮助调查;



(十)认真取证。乘警应及时了解火灾事故情况,调查取证,为现场勘察、认定火灾原因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列车在区间发生火灾时,当上级领导和公安消防机构未到达时,火灾扑救工作由列车长组织指挥,其他人员密切配合。火灾扑灭后,列车长、乘警长、检车乘务长要对起火部位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火已完全熄灭,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列车方可继续运行。列车在车站发生火灾时,火灾扑救工作由车站站长组织指挥。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认真遵守本办法,在开展旅客列车消防安全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集体或个人,由上级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消防组织健全,制度落实,防火安全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发现或排除重大险情,防止火灾事故事迹突出的;



(三)积极组织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



(四)在消防工作其它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本岗位防火责任制不落实的;



(二)乘务人员在禁烟部位吸烟的;



(三)未按规定开展防火安全宣传教育的;



(四)未达到“三懂三会”的;



(五)违章用电或电气设备使用管理不善的;



(六)取暖炉、茶炉未及时补水、缺水或干烧的;



(七)列车运行中在餐车炼油或油炸食品时油量超过规定要求的;



(八)在禁止放置物品的部位放置物品的;



(九)有违反列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其它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列车长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防火组织未正常开展工作的;



(二)防火台帐不齐全或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三乘联检”或弄虚作假的;



(四)对查出的火灾隐患、设备故障未及时整改的;



(五)易燃易爆危险品查堵措施不落实的;



(六)未及时清除餐车炉灶、烟囱和排烟罩油垢的;



(七)灭火器缺少、损坏、失效或未按规定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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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秦政 [2005] 1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
《秦皇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五年九月六日



秦皇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保障我市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加快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有农村常住户口的居民实施基本生活救助。
第三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应遵循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属地管理,公开、公平、公正,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和动态管理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政策优惠、社会救助、劳动自救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县(区)两级政府是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责任主体。
市民政局是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及辖有农业户口居民的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组织实施工作;村民委员会和社区配合管理审批机关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统计、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的确定
第五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当地常驻户口的人员不享受当地农村低保待遇(不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
第六条 在农村定居的农业户口与城镇户口混合家庭,符合条件的,可分别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城市低保待遇。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的家庭和人员,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属于农村五保对象的;
(二)有正常劳动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家庭成员拥有并使用手机、摩托车、空调等高档消费品的;
(四)有高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
(五)有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月平均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六)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七)申请人已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赴外地读书在校生除外);
(八)经县(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第八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分别按下列规定享受: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抚)养人,或虽有法定赡养、扶(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抚)养能力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
(二)有一定收入的,按家庭人均纯收入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  
(三)保障对象中的优抚对象、重病残疾人、特困独生子女、80岁以上老人、正在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在本人正常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基础上上浮20%的低保金。
第九条 农村低保标准,要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用电、取暖、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所需费用确定。我市现阶段农村低保指导标准暂定为年人均800元,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本地保障标准。保障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波动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家庭收入的核实与计算
第十条 家庭成员的收入按上年纯收入计算。主要包括农林牧渔、建筑、运输、加工、服务业等经营收入;劳务收入;退休金、各种保险金、补偿金、受灾户领取的救济款(物);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馈赠和继承收入;赡养费和扶(抚)养费等。
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家庭年纯收入总额/家庭所有成员数
第十一条 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等;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
(四)因意外伤亡获得的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
(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费;
(七)农村贫困家庭大病救助费;
(八)其他按规定不应计入的收入。
第十二条 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在外务工,如不能出具相关的收入证明按上年度当地行业平均工资标准或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计算其收入。
第十三条 赡养费和扶(抚)养费的计算方法:
  (一)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
(二)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扶(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赡养、扶(抚)养能力;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未超出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的,可以不计算赡养、扶(抚)养费;家庭人均月收入超出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的,视为有赡养、扶(抚)养能力,并把受养人员计算为家庭人口,按照超出部分的总和除以家庭总人口数,计付赡养、扶(抚)养费;   
(三)实际支付赡养费、扶(抚)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实际给付额计算。
第十四条 因土地被征用而获得一次性补偿金的农村居民,补偿金在可分摊的月数内(可分摊的月数=补偿金额÷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因不可抗力因素将领取的补偿金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章 保障待遇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五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凡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书。由申请人填写的《秦皇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
2.户籍证明。包括户主身份证及户口本的复印件。
3.收入证明。本办法第十条有关收入。
4.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贫困户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每年向乡(镇)政府出具申请低保待遇贫困户的收入及其他证明。
(二)受理: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日以上,符合条件的,在《秦皇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所有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在其《秦皇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备案,并将所有证明材料退还申请者本人,同时要做好解释工作。
(三)审核:乡(镇)农村低保评审小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明的审核和报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要在《秦皇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填写《秦皇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经评审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在其《秦皇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秦皇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其所有证明材料退回村委会,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四)审批:县(区)民政局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乡(镇)政府报批的农村低保对象材料的审核,符合低保条件的,核定其享受低保待遇标准,并委托村委会再次公示3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填写《秦皇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发放《秦皇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在其《秦皇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秦皇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其所有证明材料退回乡(镇)政府。
第十六条 保障对象在执行同一农村低保标准的本县(区)行政区域内迁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不再履行申请审批手续;跨县区迁移的,持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迁入地重新履行申请手续,管理审批机关应简化审批程序。
第五章 保障资金的筹集、发放及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以下渠道解决:
(一)财政预算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不含扩权县资金安排)。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区,保障标准高于市政府制定的每人每年80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由县区自行解决。
(二)农村低保资金财政专户所形成的利息收入;
(三)社会捐赠资金;
(四)按规定可用于农村低保的其他资金。
第十八条 农村低保资金必须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需求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强化农村低保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农村低保工作需求为同级民政部门安排农村低保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公开农村低保政策、办事程序、保障对象和保障金发放情况,并设立举报箱和投诉电话,受理农村居民的举报、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农村低保补助金按季度实现社会化发放。对行动不便的低保对象,可由乡镇政府送达或委托邮局发放。
第二十三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有下列之一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领的保障金和终止享受低保待遇: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或家庭人口减少,不按规定向管理机关履行告知义务,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二十四条 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审批,或者无故拖延审批的;
(二)对不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擅自批准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贪污、挪用、扣压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四)有其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对为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出具假证明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要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