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影电视部干部聘任管理暂行规定
广电部
广播电影电视部干部聘任管理暂行规定
1995年11月27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我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加强对干部聘任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部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干部聘任制指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要求,通过考核,以协议和聘书形式聘用优秀人员到一定管理岗位上任职工作的制度。
第四条 实行干部聘任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标准;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重视考核、注重实绩、依岗择人;
(四)做到责、权、利统一;
(五)实行计划管理,职数限额控制,职务与机构级别一致;
(六)按需要回避的亲属范围和职务范围实行职务回避。
第二章 聘任范围与权限
第五条 正副处长(主任)、科(组)长等岗位可实行干部聘任制。
第六条 选聘干部应主要以本单位正式职工为对象,除主要在干部队伍中选聘外,同时也可按中组部、人事部人法发〔1991〕5号文件从优秀工人中选聘,条件应符合〔92〕广人干字063号文有关规定。
第七条 向社会正式招聘的人员,符合聘任干部条件的,在聘用期内,可聘任为中层(含中层)以下领导干部。
第八条 聘任干部应按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实行“下管一级,逐级聘任”的原则,其中:
(一)中层正副职干部由单位行政负责人(法人代表)聘任;
(二)人事、财务、监察、审计部门正副职务,应经相应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聘任。
第三章 聘任条件与程序
第九条 受聘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二)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三)工作积极,熟悉业务,具备拟聘岗位职务所要求的知识及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条 受聘的处级领导干部除应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首次受聘年龄一般不得超过50周岁;
(二)具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达到同等水平),并较系统地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三)正处职干部应有两年以上副处职岗位工作经历,副处职干部应有三年以上正科职岗位工作经历;
特殊需要的应征求部人事司意见。
第十一条 聘任程序:
(一)公布聘任岗位、条件、聘期和方法;
(二)采取领导提名、民主推荐或自荐的方式;
(三)经党政领导集体讨论,人事部门考察,确定聘任人选,并公布结果;
(四)受聘干部填写《聘任制干部审批表》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报请主管部门批准,需备案的,及时报有关部门备案;
(五)签订《聘任合同》,颁发聘书。
(六)首次被聘任的应有半年以上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人事部门应跟踪考察,对不合格者及早解聘并重新确定替补人员;
第四章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与解除
第十二条 聘任制干部的聘期一般为2-3年。部属高等院校可按学制确定聘期。
第十三条 首次聘任和续聘,用人单位与被聘任人员之间都必须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一经签订,即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四条 聘任合同的内容应包括:
(一)工作岗位、职责和任务、聘期、用人单位名称与被聘人员姓名;
(二)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三)变更合同的条件及双方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四)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解除或终止聘任合同:
(一)聘任制干部在聘期内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的;
(二)由于健康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违法乱纪和失职、渎职的;
(四)机构撤销或者处于整顿期间的。
第十六条 聘任制干部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聘任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聘任合同:
(一)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款项的;
(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的;
(三)有其他国家规定不得解除或终止聘任合同情况的。
第十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聘任制干部可以解除或终止聘任合同:
(一)用人单位不能履行聘任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按国家规定考入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或应征入伍的;
(三)经过必要程序,被招考或选调到上级机关工作的、出国的、或经协商同意调到其它岗位工作的。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任人员中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终止聘任合同,都必须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并保证在不损害双方权益的情况下,对履行合同的善后事宜做出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 接受双重管理的聘任制干部,解除聘任合同必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聘期内及解聘后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聘任制干部在受聘期间,享受所聘岗位的政治、工资待遇。
第二十二条 聘任制干部解聘后,一般不再保留聘用期间的待遇。如连续受聘满六年,政绩突出的,由于年龄或健康原因解聘的也可保留其原聘职级待遇。
第二十三条 聘任制干部在聘任期内到了退(离)休年龄的,应办理退(离)休手续,聘任合同即行终止。原为干部的聘任制干部,按所聘职务退(离)休;原为工人的聘任制干部,按人法发〔1991〕5号文第二十三条办理。
第六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聘任干部应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做好聘任前的评估考核、聘任后的追踪考核和年度的、全聘期的绩效考核,并以此作为聘任、续聘、晋级、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原为工人的聘任制干部在聘任期内,纳入干部统计,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原为干部的聘任制干部在聘期内调动工作时,属于组织商调的,可按现任职务和相应待遇办理调动手续;属于个人要求调动的,应先解除聘任合同,然后按解聘后的同等情况(第二十二条)办理有关手续。
原为工人的聘任制干部在聘期内调动工作,按人调发〔1992〕17号文(《聘用制干部调动暂行办法》)办理。
第二十七条 聘任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上一级人事部门申诉,由其调解或仲裁。担任处级聘任制干部的聘任合同发生争议时,可向部人事司申诉,由其调解或仲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人事(人保)处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人事司审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质量兴业”活动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质量兴业”活动的通知
工信部科[2011]510号
各工业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行业质量和信誉建设,提升工业行业竞争力,我部决定在全国工业行业开展“质量兴业”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活动目的
“质量兴业”活动由我部支持指导,由行业协会策划组织,以企业为主体开展。
“质量兴业”活动的目的是进一步发挥工业行业协会的作用,着力解决工业行业中突出质量问题,促进行业质量提升,加快行业转型升级,保障工业经济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发挥行业协会沟通政府部门和工业企业的桥梁作用。通过“质量兴业”活动,将政府部门重点推进的质量工作落实到工业企业中去。沟通反馈行业质量信息,支持政府部门完善质量政策措施。强化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工业企业之间的协同工作机制。
(二)提高行业质量策划、分析和协调能力。通过行业质量调查、监测和分析,全面掌握行业质量发展状况。对行业质量发展做出规划和预测,指导工业企业质量提升行动。
(三)夯实行业质量管理基础。通过组织和指导工业企业开展增强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加快标准建设、创新技术和产品、培育自主品牌等方面的工作,提升行业竞争力,提高行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四)解决行业共性技术问题。通过设立质量攻关项目,整合业内骨干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技术力量,产学研结合,有计划地解决影响行业质量发展的共性技术问题,提高产品实物质量水平。
三、工作内容
各工业行业协会在做好行业质量管理工作的基础上,要通过策划和组织“质量兴业”活动,重点加强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鼓励工业行业协会根据自身特点,创造性地开展活动。
(一)提高企业质量意识,加强行业诚信自律
在行业内组织开展质量宣传教育,提高企业的质量意识。建立健全以质量保证和质量承诺为基础的自律性规范和公约,组织骨干企业参加“质量信誉承诺”活动,引导企业自主承诺质量责任并接受行业和社会监督。制定行业性自我声明规范并组织实施,规范企业自我声明的内容和行为,并向社会明示行业企业自我声明规范。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推进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监督和约束企业违背诚信的行为。有条件的行业,可以建立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制度,改善企业诚信行为,提高行业质量信誉。
(二)开展行业质量调研和质量对比分析
开展行业质量调研、质量管理水平评价和实物质量对比等工作,分析行业质量形势,了解行业质量管理水平,预测行业质量发展趋势,指导企业质量提升行动。建立行业产品质量监测预警网络平台,加强对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与报告。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为政府部门提供行业质量信息。通过行业质量分析会、质量评价报告、以及行业质量信息发布等形式,引导企业质量改进,为消费者提供消费指导。
(三)加强标准建设,开展达标备案
组织开展行业相关工业标准的梳理和制修订工作,提高工业标准水平。加强标准培训和宣贯,推动标准贯彻实施,提高行业采标率和达标率。组织业内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增强国际标准领域的话语权。有条件的行业要建立行业联盟标准,积极采用国外先进标准,推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提高标准的技术水平和竞争力。对重点产品进行质量和技术等级的标准研究,开展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达标备案工作,引导企业生产符合更高标准要求的产品,增加产品技术含量,提高产品竞争力和附加值。
(四)提高企业质量管理能力
在行业内大力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研究适合本行业的质量管理方法,加强应用和创新,提高质量管理能力。推进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建立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到2015年,规模以上企业的质量管理培训覆盖面要达到80%以上管理人员和50%以上一线员工。坚持开展质量管理小组、信得过班组等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提高质量改进项目的成果率和创新性。有条件的行业要对影响质量的关键岗位人员提出质量管理能力和资质要求,建立关键岗位人员质量专业能力评价制度,到2015年,行业内50%以上质量相关岗位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获得国家或行业认可的质量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研究建立行业质量奖励和激励制度,鼓励和支持优秀企业申报各级质量奖项,树立行业质量标杆。
(五)推进工业企业品牌建设
制定行业品牌建设计划,确定品牌建设重点企业,引导企业建立实施品牌战略,到2015年,50%以上大中型工业企业要制定并实施品牌战略。组织开展品牌培训活动,推广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提高企业品牌培育能力和绩效,提高品牌产品市场占有率和品牌附加值。建立品牌培育评价机制,树立品牌培育标杆企业,组织交流品牌培育经验。举办行业性产品展览、品牌推广等活动,提升行业品牌形象。有条件的行业,可在重点产品类别或企业聚集区开展品牌建设,提升区域品牌和质量形象。
(六)组织开展行业质量攻关
围绕行业共性、关键性质量问题,包括供应链质量保证能力不足的问题,由行业协会每年确定2-3个重点项目,组织骨干企业、检验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和相关各方资源,联合开展设计、工艺、制造、检测、试验等方面的质量研究,攻关解决这些问题,实现行业性质量进步。加大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以及有关专项对质量品种的支持力度,突破质量技术瓶颈,提高实物质量水平。加强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为产品开发、技术攻关、质量评价和分析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四、活动要求
各工业行业协会要充分认识质量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质量兴业”活动作为加强行业质量工作的重要手段,积极组织和推动“质量兴业”活动。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资源保障
各工业行业协会要加强对“质量兴业”活动的组织和领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要为开展“质量兴业”活动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特别要通过创新机制,创新方法,利用多种渠道整合资源,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有效实施。
(二)制定年度计划,组织实施落实
各工业行业协会每年要制定“质量兴业”活动计划,确定年度重点活动内容、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落实。每年对“质量兴业”活动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年度计划和总结分别在年初和年末报部(科技司)。
(三)突出企业主体,形成工作合力
企业既是质量责任的主体,也是“质量兴业”活动的工作主体。各工业行业协会在策划和组织“质量兴业”活动过程中,要注重发挥企业的积极性。有条件的工业行业,要引导业内企业开展“质量兴企”活动,将“质量兴业”延伸到企业中去。要加强政府部门、工业企业、专业机构、以及各相关方面的协调合作,发挥合力作用,推动“质量兴业”活动深入开展。
(四)形成长效机制,持续深入推广
各行业协会要把“质量兴业”活动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构建长效工作机制,建立表彰和奖励制度,统筹策划,系统推进。要把“质量兴业”活动纳入正常业务工作轨道,合理安排活动内容、调配资源,协调工作,使“质量兴业”活动与行业管理活动有机结合,为全面提升行业竞争力,振兴行业发展服务。
我部对“质量兴业”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在工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标准制修订等工作中,重点支持“质量兴业”活动的相关项目。对行业协会策划和推进“质量兴业”活动,给予专业性指导,并召开“质量兴业”活动经验交流会议,对“质量兴业”活动进行总结。在“中国工业产品质量网”设立“质量兴业”活动工作平台,沟通信息、交流经验。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彭琦
联系电话:010-68205246
电子信箱:pengqi@miit.gov.cn